2019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按双方习俗举行婚礼。由于双方无婚前感情,婚后经常发生激烈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同年6月,被告王某甲明确提出离婚,并承诺离婚后归还彩礼12万余元。之后,被告王某甲以工作忙为由,推诿不办理离婚手续,且未履行返还彩礼的承诺。
2019年7月,原告赵某将被告王某以及其父母三人诉至秦安法院,并依法开庭。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父亲)、陈某(王某甲母亲)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彩礼12万余元,原告赵某一次性返还被告王某甲若干陪嫁物。
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2日,原告赵某向秦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秦安法院传唤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到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王某甲以申请人赵某未返还陪嫁物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当众表示情愿承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看到被执行人情绪非常激动,办案法官继续耐心地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当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深刻了解到拒绝履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当庭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款12万余元,至此一桩由婚姻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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