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天水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01日 星期二
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审判

“丧偶式婚姻”离婚过错不应由孩子承担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赵钰心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4/16 9:42:28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丧偶式婚姻”是一种形容婚姻生活不美满的描述,一般指夫妻一方冷漠对待家庭,无视家庭义务,名义上没有丧偶,但是婚姻生活如同丧偶。丧偶式婚姻往往对未成年人带来心智上的创伤。最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丧偶式婚姻”离婚案件。

这是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妻子李某离婚了。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双方有一个3岁的女儿,在李某产假后长期随王某父母生活,王某夫妻下班后将孩子接回自己家中。王某认为爷爷奶奶将孩子抚养得很好,妻子李某性格暴躁不适合带孩子,女儿应由自己抚养。妻子李某则表示,丈夫王某长期不顾家,不带孩子,不做家务,长期将孩子以各种理由借口交给其父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协调,孩子更愿意和母亲在一起,要求由她抚养女儿,由王某支付其抚养费。

最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因考虑双方所生是女孩的缘故,故协调由母亲抚养。最终王某同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岁止。案件最终妥善调解。

在离婚抚养案件中,应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具体个案中,无论夫妻双方因何问题产生纠纷,都应以子女权益为核心考虑,而非根据父母或长辈需求,从客观上说,未成年子女不应当承担父母造成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