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客户看房、复印资料、办理贷款……,为客户做了几个月的工作,却被告知客户不买房子了,且房主已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眼看着辛辛苦苦的努力就这样付之东流,却发现自己可能被“跳单”了,无奈之下,麦积区一房产中介公司将房屋的出卖方、买方告上了法庭。近日,麦积区法院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被告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被告当场履行,原告提出撤诉。
经案外人介绍,被告温某与原告房产中介公司的经理马某相识。2019年2月18日,马某带着温某等人去卖主田某家看房子,当日,温某(作为甲方)与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用于购买房屋的定金2万元;同时,田某(作为甲方)与温某(作为乙方)、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丙方为本次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交易相关《天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文件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乙方支付上述居间服务费双倍作为违约赔偿金(收费标准:甲方支付成交价的百分之二、乙方支付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然而,最终双方没能达成购房买卖,该房屋卖给了被告温某的三叔。
原告房产中介公司认为,该房屋实际是被告温某在使用,卖主田某和被告温某私自跳过原告达成了交易,双方应该承担责任,且原告为促成交易,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履行了居间服务的义务,所以,双方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温某却坚称并不知情其三叔买房子的事宜,且原告当初承诺能通过某种手段为其办理贷款,但最终没有办下来,所以才没有买房子。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法官为了能妥善解决双方矛盾,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被告进行了耐心地调解。最终,双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房屋中介公司,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居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防“跳单”情形出现的时候,无法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协助购房者办理贷款的时候,切勿违规操作,打法律擦边球,否则,最终会失去诚信,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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