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彩色夹胶玻璃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诉称,其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彩色夹胶玻璃,先后支付订金9000元,货款2万元,但验收货物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根据合同约定拒收并将货物退回该公司,但该公司拒不返还货款;某公司辩称,李某订做玻璃和给付货款的情况属实,但其没有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仅凭观察就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成立。如果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公司可以修理、重做或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而不应返还货款。
审判事务中,买方就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后,标的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买方提出异议的内容不属于质量问题是卖方最常见的抗辩。此时,双方即产生质量问题存在与否的争议。对此,买受人应举证证明标的物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标的物。
经庭审质证和庭外组织现场勘验,麦积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已构成违约,且由于订做物夹胶玻璃的特殊性,无法修理,被告公司又不能通过重做达到质量要求,拖延至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对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又长期占用李某的资金,实际已给李某造成损失,故对李某要求某公司返还货款2.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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