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出台优惠销售政策,男子逾期拒付房款被告上法庭。近期,麦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位置、价款、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刘某将首付款按期缴纳后,剩余房款打算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缴纳。合同签订后,刘某未提供公积金按揭材料,导致无法进入审批程序,房款逾期未缴纳,经房地产公司多次督促后,刘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也没有与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商解决,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开庭询问、质证得知刘某之所以不积极提供房屋按揭手续,是因为该房地产公司在与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久便对其尚未销售的房屋出台了优惠销售政策,刘某便提出也要享受该优惠,双方协商无果,刘某虽然口头提出退房请求,但一直未书面申请,也没有提供房屋按揭手续。无奈之余,房地产公司提起了本案诉讼。
在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并约定由刘某在七日内提交公积金贷款手续,一个月内将贷款办到位,免去刘某的违约金,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商品社会风险、收益并存,望每个人都有契约精神,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合同约束的不仅仅是你,当然还有他,合同中的风险也是相对的,为自己的作为买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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