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张某某与胡某的三个子女对其父亲继承母亲银行存款均无异议,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张某某的父母早已去世,故其继承人为丈夫胡某及其子女,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张某某的三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由其父亲胡某一人继承5万元存款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本案通过调解确认:原告胡某妻子张某某名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5万元存款及利息归原告胡某所有。
在日常中,如果身故的人在生前立了遗嘱,并且指定了继承人继承银行里的钱,那么人去世以后,银行里的钱将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但普遍也存在,人突发情况死亡或生前未立有遗嘱,这就需要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要么办理遗产继承公正,要么通过诉讼继承遗产,又因为到公证处公正需要的手续繁多且成本较高,故目前大多数人都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然后再带上法律文书到银行办理取款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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