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男子因未按期缴纳车辆按揭车款,且将车辆私自质押,被告上了法庭。
2015年8月,李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信贷购车合同》,李某付清首付款后,余款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该笔借款由该汽车公司向贷款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李某自2016年6月开始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月供,经该汽车公司催要无果。2019年2月,该汽车公司向该银行代偿了该笔欠款本金及利息。而李某却在未征得该汽车公司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车辆质押给某车行处借款,汽车公司发现后赎回了该车辆。汽车公司经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垫付的款项13万元。
麦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汽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偿了李某、张某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方式,代偿行为合法有效,汽车公司要求李某给付其代偿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该汽车公司代偿的车款13万元。
贷款买车是时下非常常见的一种消费模式,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按揭车辆在购车人未还清贷款之前车主只具备使用权,产权还未归属个人,因此不能够进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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