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吃烧烤引发纠纷的案件,王某将刘某打伤,刘某多次去找王某要求赔偿,但王某拒绝赔偿。刘某无奈之下,故起诉至法院。
2020年1月,刘某和朋友喝完酒后,回家路过某烧烤摊,在买烧烤时语言带有脏话。恰逢跟刘某以前有过节的王某,王某听到此话后,便上前与刘某发生了争吵,后被他人劝开。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王某冲过去向刘某打了一拳,致使刘某受伤。刘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因语言不当引发纠纷,但王某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受伤,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喝酒后言语不当,与王某发生口角,经他人劝阻后,其再次叫骂,刘某的行为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由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的60%,即2.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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