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4万余元。
2019年4月6日,被告刘某欲给自己果园的果树疏花,打电话找到李某(本案证人),李某通过微信群告知经常“打零工”的原告王某及其他人员,后一并赶到刘某的果园,单人单梯操作。疏花过程中原告王某不慎从梯子上跌落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经济损失14.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摔伤事故的发生,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刘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负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零工”是农村劳务市场最普遍的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提供劳务方在工作时要有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接受劳务方也应尽可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投保意外险,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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