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的案件。王某与高某一起同居生活四年,生育两个子女后,高某外出务工,对王某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顾。王某遂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两个孩子判归己抚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高某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10月生育女儿,2012年1月生育男孩,双方同居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关系不睦。高某于2014年外出打工,对王某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顾,两个孩子一直随王某生活。王某遂于同居关系子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两个孩子判归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王某与男方马某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对所生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由于男方马某外出不归,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所生两个孩子由女方王某抚养较为适宜。故对王某诉求抚养两个孩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确定所生两个孩子由王某负责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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