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借钱”,有句老话是这样说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如果“有借无还”,那么不仅会使得出借人的利益收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借款人自身的信誉。日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20余万元。
李某和张某两人是本家兄弟,张某是李某的堂弟。因为做买卖,张某向李某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会归还借款,并约定如果不还款则需要交出额外的1万元。随后,张某以货抵账,共还款2.1万元。但是,其余借款经过李某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堂弟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剩余借款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陆续向李某借款22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贰拾贰万元整,若三年到期后不还款罚金壹万元整”。不久,张某以其经营的烟酒店货物抵账2.1万元,其余19.9万元至今还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终,依法判处张某归还李某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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