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方系一装修公司,该装修公司与麦积区某小区业主小王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如约开始施工。就在临近交工时,楼上住户因安装瓷砖时不慎将水漏到装修好的房屋内,将室内粉刷完工后的屋顶部分损坏,导致装修公司在和业主约定的交房时间未能交房,依据其和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赔偿了业主违约金2000元。
事后,装修公司找到楼上业主小李,后因双方对于赔偿款数额未达成一致,致该房屋屋顶一直未修复,装修公司将楼上业主小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在庭后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角度上给小李做了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小李在房屋装饰的过程中漏水,致楼下由原告装修施工完毕的房屋屋顶受损,小李对造成这一损害有过错,给原告装修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装修公司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经过上述法官释明,小李也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给装修公司造成了损失,愿意赔偿装修公司3000元并且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最终,这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庭主持调解得以圆满解决。
天水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编:730900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