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朱某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奈离婚。后张某将前公公婆婆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0万元。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原来,张某与朱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在男方父母家共同生活。为了维持生计,朱某某婚后和朋友合伙开店,但持续亏损,其父朱某一直给朱某某垫资。后来朱某实在没钱垫了,朱某某的母亲王某就从她同学韩某处借了10万元,垫到朱某某的店里。此后韩某向王某催要借款,朱某和王某没有办法,张某说她能贷大学生创业贷款,就贷了10万元还了韩某的钱。后张某和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提起该笔钱。张某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王某表示该笔钱是偿还了朱某某夫妇开店的欠款。为了平息二人的争端,朱某表示该笔钱由自己给付王某,并向王某打了欠条。
庭审中,朱某认为该笔钱系用于偿还朱某某、王某夫妇垫资的借款,且当时他们是一家人,不应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案中,被告王某让原告张某贷款10万元,偿还了其向韩某的借款。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催要欠款,被告朱某愿意还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二被告并未将借款给付原告张某,应予给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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