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王某因害怕路人周某所带小狗咬自己踹了小狗,却不想因此被小狗主人打伤。近日,麦积区法院北道埠法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9年6月的一天,王某路遇相向而来的周某,二人行至接近时,王某抬脚踢向周某未拴绳的小狗,双方引发争执。争执中,周某推了王某一把,王某随即抬脚在周某腹部踹了一脚,双方随即厮打在一起。周某在王某头面部击打了几拳,王某在躲闪时摔倒在地。周某继续追打王某,王某躲避至路边人行道,双方随即停止了厮打。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414.64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公安部门对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面对纠纷时,不能依法冷静处理矛盾,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双方互殴占据上风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追打王某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是造成该案的主要因素,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王某对案件的发生亦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遂根据王某、周某的行为在该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具体行为的危害程度,认定周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70%,王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1460.34元,由周某赔偿8022.24元(即70%),由王某自行负担3438.10元(即3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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