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小便宜吃大亏”。麦积区一女子周某就因为贪图高利息轻信了他人,不但钱要不回来,同学也失去了联系。近期,麦积区法院北道埠法庭审理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件。
2011年3月24日,周某拿着10万元现金去银行存款,正巧碰到也在银行上班的郑某,郑某告诉周某银行存款太低,让周某将钱交给自己,一年后连本带息付给周某11万元,周某觉得郑某说的有道理,并且郑某和自己是老同学,于是便将十万现金交付郑某,郑某当场向周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郑某现金10万元,2012年3月24日连本带息还11万元整”并签名。借款到期后郑某一直推诿不还,2018年4月19日,经周某和郑某协商,周某同意将郑某10万元债务中的3万元转移到李某名下,郑某向周某出具一张尚欠周某人民币7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见面后商谈利息。借款到期后郑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来甚至“失联”,周某于是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因郑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遂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向被告郑某交付10万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一年后连本带息向原告还款11万元,后经原、被告协商将被告的3万元债务转移给李某,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7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见面后商谈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郑某归还周某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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