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杨某系夫妻,2005年、2007年分别生育女儿杨某1、儿子杨某2,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及孩子,并导致原告胳膊、左腿、脸部受伤。原告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平南法庭依法受理了该起离婚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因与原告徐某言语不和,用菜刀砍伤原告肩膀,打断原告两颗门牙,殴打了前来劝阻的两个孩子。事后原告报警,现派出所已立案调查。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殴打申请人徐某致徐某受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法院已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双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行为中的弱势群体,发生家暴行为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请求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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