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麦积区法院甘泉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家返还“三金”及部分彩礼7万余元。
2018年底,男子刘某某与女子夏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冬天举办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刘某某订婚时包给夏某及其父母、亲戚若干见面红包。婚礼前向女方家共支付彩礼10万余元,并为夏某购买戒指、项链等金器一套。女方家添置了部分陪嫁物品至刘某某家。婚礼后,夏某与刘某某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后分居。刘某某多次要求夏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均遭拒,便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金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刘某某遂将夏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金器及10万余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支付给另一方数额较大的现金、物品等财产属于婚约财产,若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该案三被告接受原告的现金、物品等财产后,被告夏某与原告刘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和因给付彩礼对给付方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因该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共同生活不满十个月,双方未生育子女。法院酌定由被告方共同返还原告方彩礼现金75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审理终结。
法官寄语:虽然该案得到了合理处理,但希望即将步入婚姻的年轻人要认识到婚姻不仅仅只有甜蜜,更多的是相互之间的忍让和磨合。冲动结婚或者离婚都将给双方甚至双方家庭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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