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麦积区法院新阳法庭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系雇佣关系,2013年,原告受雇于被告驮运砂石料,截止2017年1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并未付清原告劳务费,继而向原告写下一张欠条,其上写明被告张某欠原告罗某骡马队工资2.2万元,还款最后期限为2017年2月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原告罗某主张由被告张某还清所欠劳务费2.2万元,以及以2.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张某承担原告在追债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被告张某对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表示认同,但不认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理由为张某所写欠条上并未约定欠款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法庭组织了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罗某劳务费2.2万元。于2020年9月23日支付20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1.5万元于2021年2月7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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