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曾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曾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因曾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对曾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曾某主动承认错误、报告财产,并书面表明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11月30日,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并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下,曾某和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当场给付杨某现金1万元,剩余部分从曾某所在公司支付给曾某的工资中每月扣留7000元给付杨某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能降低法院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还能减少执行过程中的对抗性,有助于促进案结事了。
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将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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