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称,其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李某按旧风俗签订婚书入赘到王某家中。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经济问题,二人矛盾较多,李某常常离家出走,故诉请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王某感情尚未破裂,离家是因为被诊断患有乙肝。如果王某坚决离婚,要求按照婚书支付其多年的工资补偿,及生活补助费。
经调解无效,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载明:该案所涉婚书,其形式与婚前协议相似,但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与我国法律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相违背,李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生活帮助费,基于李某诉请房屋居住权的出发点,系因其生活困难,又常年患有乙肝须长期治疗,故判令王某给付李某生活帮助费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救济制度,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离婚自由,消除工作、生活能力较弱一方的后顾之忧。该案的判决是花牛法庭对《民法典》新规定的适用,也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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