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麦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魏某诉称将自家闲置的房屋通过中介公司租给季某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一年,租赁期满后,季某一直拒绝支付房屋的租赁费、物业费、停车费、过热费,且拒绝搬出该房屋。
庭审期间,被告季某辩称,房屋是通过中介公司租赁的,当时双方口头协商要长租而不是短租,且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水、电、气等设施齐全,但是自搬进该房屋办公时发现,并没有燃气及网络,为此,被告花费了近一个月时间通网通气才住进去。对未交物业费、暖气费、停车费等事实,被告予以认可。
在该案即将宣判时,法庭得知原告魏某病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庭对该案件中止审理。后魏某继承人均表示愿意继续参加诉讼,法庭依据上述法条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对案件继续审理。最终,依据两次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季某腾空交付该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屋租赁费、过热费、停车费。
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但继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还需继承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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