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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不付律师费 律师起诉终达成调解

来源:秦州区法院 作者: 麻香苗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1/9/18 16:46: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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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活动,一方面可以提高己方胜诉把握,另一方面也能节约时间成本。但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判决结果并非如当事人所愿,委托律师一方当事人便会认为其受托人并未尽到相应义务或未付出充足的劳动而拒付律师费。审判实践中,因拒付律师费而产生的诉讼也时有发生。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2017年,王某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某律所的律师作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应当在领取赔偿款时一次性结清律师代理费。合同签订后,某律所指派律师到法院进行诉讼活动,2017年12月份,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等人向王某支付赔偿款。王某于2018年2月从该法院领取了赔偿款。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在领取赔偿款的当天一次性结清律师代理费,但经某律所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推脱未付。故某律所诉至法院。

一诉刚息,另诉又起。王某十分不解,他认为代理律师未尽到义务,加之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过高,故拒绝支付律师费;而律所坚持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律师费。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用真诚、温情的言语有效疏缓双方对抗情绪,又从情理、法理多角度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纷争得以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诉讼有风险,委托人应理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晰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依约履行义务,以免造成更多损失。尤其是在采用风险代理情形下,虽然能够保障委托人在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免受代理费损失,但在债权得以执行时,也应依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相应费用。同时,委托人还应注意,在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定类型案件中,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