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且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给付原告李某补偿金5万元。
2016年2月,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9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2月,李某生一男孩,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李某与陈某共同生活。原本应该是幸福的三口之家,为何会对簿公堂?李某表示,她在生完孩子半年后便开始工作,因陈某觉得李某工作无法更好地照顾家庭,故对李某产生不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导致二人关系恶化,李某无奈,便离家去外地打工,现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与陈某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二人都强烈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爱及不舍,遂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揉合在一起,融入到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最终李某及陈某考虑到孩子年龄还小,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怀,完整的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且双方生活产生的矛盾也可以通过沟通来进行解决,故李某与陈某放弃离婚,李某申请撤诉。
在本案中,法官充分考虑到孩子和原被告双方所面临的局面,找准出现问题的切入点,想办法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家庭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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