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扶贫脱贫项目导致的新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款欠付及质量纠纷数量增多,成为涉农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天水中院民二庭践行适时调处矛盾,耐心劝导息诉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庭前送达沟通、庭审查明事实、庭后释法调处的“三步走”方法,将法理、情理、道理相融合,“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环节”,为农村基层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做出应有的努力。2021年11月29日,一起涉农建房纠纷即在法官的当庭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取得谅解,达成协议的工程欠款7万元得以现场履行。
2017年9月汪某、刘某合资准备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房屋,经协商张某某作为施工人包工包料承揽施工。双方签订了农村建房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设钢结构三层基建民房,造价每平方米740元,承包范围为基础建设、房屋整体建设、二层、三层地面瓷砖等事项;在工程预付款到位,钢结构具备施工条件后,工期计划45天。双方约定开工时预付款40%,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支付总造价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总造价30%尾款。张某某施工过程中,因地层结构不稳原因,工程基础做了变动,宅基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设计布局,建成房屋在二、三层设外展宽1.25米的挑廊,三顶部以挑檐封闭。建房过程中,汪某、刘某先后共计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40万元。由于施工期连续雨天,钢结构主体建成后又因缺乏手续被综合执法局以违建为由叫停施工,导致工期延长。2018年初春节前,房屋主体基本建成后,因汪某、刘某再未付款,张某某遂停工。春节后恢复施工,张某某应汪某、刘某请求整修了屋檐排水。其后,双方以张某某连系施工人员,汪某、刘某直接向施工人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的方式施工至2018年6月。此后,因双方对工程内外粉付款、楼梯安装、二、三层未铺设瓷砖发生争议,结算工程款和验收工程时发生争议,张某某因索要工程款形成诉讼。二审中,主办法官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送达阶段提前介入,电话询问争执焦点,发现本案存在施工迟延、工程未完工即被使用、合同约定瓷砖铺贴项目不明确、后续施工变更项多、工程决算因其他人参与施工且证据不足而判断难度大等多重因素,加之建房项目涉及扶贫贷款及补贴等因素,属于较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为及时解决平息纠纷,在本案基础证据不扎实、无法启动鉴定且鉴定将扩大当事人双方损失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讨论决定以调解方式力争矛盾化解。通过庭前、庭审及庭后的“三步调解”,法官们分别就签订合约的疏漏、工程结算的困难、未完工程价款确定、未明确约定分项导致的争议,以及工程存在的质量维修和后续注意义务等,对当事人详细进行了法律讲解、道理评析、情理疏导,最终使双方认识到各自民事行为注意方面的不足与和解解决纠纷的意义,促成了捂手言和,欠付工程款在充分考虑未完工程量折抵及质量维修义务后,以7万元的最大“公约数”达成和解协议,汪某、刘某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处理的难点一方面在于施工人往往是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工期延误、提前离场等原因造成纠纷;另一方面,则因建房户的资金来源系村镇扶贫项目补贴迟延、自筹资金困难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从而发生争议。在天水地区农村人居住房条件因扶贫脱贫加速改善,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为促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美好人居环境的建设,法官衷心善意提示:一是注重合同规范性,将应当约定的注意事项、工程预算、结算条件、质量保证等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二是适时签订工程变更补充约定,在实际施工中及时签订工程量增减变化补充协议,或以双方认可的变更方式、变更条件进行约定,及时留存书面签证、约定等;三是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付款方、收款方留存现金支付收据或欠条,约定以其他材料款或借款进行抵账的条据上应由各方签署明确意思表示的意见,内容能够反映协议原貌;四是争议发生后及时评估风险,协商处理,在有利有节的范围内做好权益的让度,最大程度挽回损失;五是弘扬民事社会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以诚待人,不诈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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