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比较高的案件类别。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着力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强力化解家事矛盾,努力使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案件,遵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夫妻缘尽,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发生改变。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人民法庭以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童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家庭矛盾渐渐增多,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童某负气带孩子回娘家后,双方沟通较少,吴某亦未尽到抚养责任。童某遂于2022年1月诉至北道埠法庭要求与吴某离婚,要求双方所生女儿由其抚养,吴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郭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吴某取得联系,并仔细询问被告意见。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孩子抚养费他只愿意支付600元,或者孩子由其抚养,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在开庭前,郭法官利用一下午的时间与被告沟通,悉心向被告解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从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孩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等方面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吴某同意与原告童某调解离婚,并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其每月月底给付孩子抚养费75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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