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
被告:天水某超市
2018年3月24日,董某在天水某超市处购买了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方便面)(以下简称火鸡面)15包,每包单价27.5元,共计花费412.5元。火鸡面系天水某超市从西安市莲湖区全家食品商行进货,该商行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手续。董某在购买火鸡面时看到商品没有贴中文标签,其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了火鸡面。董某在购买后自己已食用了部分火鸡面。现董某以火鸡面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天水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另外,董某在此之前曾在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超市、天水市麦积区金都超市等均购买过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面,并且在购买后便以该类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商家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虽然董某所购买的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属于标示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董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根据董某在一审时的陈述,其此前在其他商场曾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可见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其造成误导。
在本案一、二审中,董某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净化市场,但一种有益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公益之举,应当是通过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举报、投诉的方式,迫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本案董某故意选择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产品后,又以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天水某超市返还购物款和支付10倍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其购买行为已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有涉嫌牟利的目的,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故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董某要求10赔偿的请求均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水四海联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董涛货款412.5元,原告董涛同时返还在被告天水四海联超市有限公司处购买的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方便面)15包(规格700g/包,内装5小袋);若不能返还,则按每包27.5元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董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涛负担30元,天水四海联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终4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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