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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许可,私自销售不合格柴油被行政处罚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汪田田 责任编辑:麦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12 11:48: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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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油公司状告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驳回诉讼请求,日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行政案件判决生效。而该石油公司之所以被行政处罚是因为其未获许可私自销售了不合格的柴油。

2019年7月,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秦州区加油站附近发现白色小型油罐车在为一辆工程运输车加油,遂派执法人员前去核查经调查,该油罐车系甘肃省某石油公司所有,在天水地区销售,由该公司经理联系送货地点,直接销售给天水两家建筑公司,共销售8吨,车内剩余2吨柴油。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车内剩余柴油及油罐车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后该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扣押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并进行了备份,注明了封条编号和备样编号,并执法人员、检测机构人员、石油公司人员在“流通领域质量抽检单”上签字确认。经检测机构检测,抽样的柴油硫含量超标,不符合《车用柴油》的标准,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石油公司,石油公司认可检验结果,不要求复检并接受处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集体讨论,拟对石油公司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柴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8000元罚款。经催告石油公司未缴纳罚款,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油公司作出加处罚款108000元的决定。2019年10月,石油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将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计算违法所得方法正确、处罚得当,依法驳回了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石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石油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其所经营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但其在未取得柴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柴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流动加油车中不合格的成品油不仅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同时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当前市场环境中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通过本案笔者提醒大家购买燃油要经过正规渠道。非正规渠道的燃油虽然便宜,但可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对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乘车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