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和谐。近年来,因棚户区改造涉及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麦积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之一胡老太,今年80多岁,共育有5个女儿,一个儿子,和老伴(已去世)在城区有一处祖宅老院,80年代夫妻两人曾对院子进行了翻建。今年政府对该房进行征收拆迁安置时,胡老太才得知该院子早在1990年初始登记时就已经登记在了其儿子胡某的名下,胡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胡老太认为,1990年登记时其老伴还健在,将房屋登记在其子名下属于错误登记,应当依法撤销,故将颁证机关为被告,其子胡某为第三人起诉至麦积区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开庭前,胡某经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劝说,认识到自己多年来在外地工作生活,未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愿意主动与母亲及姐妹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及房屋,请求法院予以协调。法官本着定纷止争,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经过庭外做工作,胡老太与儿子最终当场签订了分配协议,并提出了撤诉申请。该起因拆迁安置引发的家庭纠纷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官一般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是由拆迁引发,且纠纷产生于家庭内部,如果简单的按照行政案件审查,接下来,当事人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实体纠纷。本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通过努力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修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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