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满法定婚龄借用姐姐身份办理登记,两姐妹10余年后双双提起行政诉讼,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结婚登记错误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7年1月,不满18岁的王小平持姐姐王大平的身份证与曹小宝办理了婚姻登记。2008年,王小平与曹小宝生育一子,为给孩子上户口,王小平申请被告乡政府变更登记,将曹小宝所持有的结婚证上的王大平变更涂改为王小平,并将王大平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更改,加盖公章确认,但未变更王大平名下的另一本结婚证登记信息和婚姻系统登记信息。
接着王小平申请在自己的户口本上将王小平的未婚登记变更为已婚。后王小平在外打工,单位要求提供结婚证明,但王小平本人并无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档案,另一本结婚证的持有人为王大平。2020年6月,王小平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乡政府变更后的曹小宝和王小平的婚姻登记无效,并判令被告出具王小平与曹小宝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同时,王大平也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持证人王大平名下的王大平与曹小宝的结婚登记无效,并予以撤销。因为王大平早已和张强结婚生子,也领取了结婚证,和曹小宝的错误登记给王大平的婚姻带来了困扰,影响了夫妻关系。
麦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案件自结婚证颁发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乡政府为王大平发放《结婚证》的时间为2007年1月,为王小平更改《结婚证》的时间为2008年,均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因此,裁定对王小平、王大平的起诉,不予立案。王大平服判息诉,王小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小平、王大平只有另寻救济途径解决婚姻登记问题。
法官提醒:婚姻登记不是儿戏,申请人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必将自食其果,给工作、生活、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每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得随意借给他人,出借或者被冒用,将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对,严把审查关,因审查不严或者随意涂改当事人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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