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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错误谁之过?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陈梅芳 责任编辑:麦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18 15:13: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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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满法定婚龄借用姐姐身份办理登记,两姐妹10余年后双双提起行政诉讼,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结婚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诉讼案件

2007年1月,不满18岁的王小平持姐姐王大平的身份证与曹小宝办理了婚姻登记。2008年,王小平与曹小宝生育一子,为给孩子上户口,王小平申请被告乡政府变更登记,将曹小宝所持有的结婚证上的王大平变更涂改为王小平,并将王大平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更改,加盖公章确认,但未变更王大平名下的另一本结婚证登记信息和婚姻系统登记信息。

接着王小平申请在自己的户口本上将王小平的未婚登记变更为已婚。后王小平在外打工,单位要求提供结婚证明,但王小平本人并无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档案,另一本结婚证的持有人为王大平。2020年6月,王小平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乡政府变更后的曹小宝和王小平的婚姻登记无效,并判令被告出具王小平与曹小宝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同时,王大平也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持证人王大平名下的王大平与曹小宝的结婚登记无效,并予以撤销。因为王大平早已和张强结婚生子,也领取了结婚证,和曹小宝的错误登记给王大平的婚姻带来了困扰,影响了夫妻关系。

麦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案件自结婚证颁发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乡政府为王大平发放《结婚证》的时间为2007年1月,为王小平更改《结婚证》的时间为2008年,均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因此,裁定对王小平、王大平的起诉,不予立案。王大平服判息诉,王小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小平、王大平只有另寻救济途径解决婚姻登记问题。

法官提醒:婚姻登记不是儿戏,申请人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必将自食其果,给工作、生活、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每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得随意借给他人,出借或者被冒用,将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对,严把审查关,因审查不严或者随意涂改当事人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