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屈某、曲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8年9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屈某、曲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康某经营的某酒吧内,因要求康某一起饮酒未果,与同在酒吧饮酒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曲某手持该酒吧吧台旁的旋转座椅击打王某头部、背部,被告人屈某手持啤酒瓶击打王某头部。后被告人曲某、屈某在该酒吧门口继续殴打王某,致王某受伤后住院。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面部皮肤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挫伤、左眼睑裂伤、双侧眶内壁骨折、左侧鼓膜穿孔均属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曲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屈某、曲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屈某、曲某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麦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曲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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