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秦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在酒吧因喝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1月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高某某、张某、张某虹、王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奋斗巷某酒吧喝酒,张某将酒洒在张某某衣服上致二人发生口角。4时40分,张某某、高某某、张某虹、王某某、张某等人出得酒吧后,张某与高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打,继而张某某、高某某与张某、王某某、张某虹互相撕打,停止后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刘某某等人在秦州区奋斗巷口殴打张某虹、王某某、张某,致王某某轻伤二级,张某虹轻微伤。
秦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大家切记在聚餐聚会时饮酒要适度,酒后莫冲动,更不能以身试法,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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