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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中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3/8/21 9:34: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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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展示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成效,彰显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天水中院收集整理全市法院审结的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安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安某某从被告人康某、康某某处分三次购买毒品海洛因640克。之后,被告人安某某再次与被告人康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康某在安某家取毒资时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抓获安某某并查获毒品海洛因300余克。上述涉案毒品海洛因除部分用于安某某自己吸食外,其余部分被分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张某某等人贩卖。

  裁判结果: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康某、康某某、安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康某、康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安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安某某自2016年至2020年曾因毒品犯罪四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已达二十五年,但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未被收监执行。安某某不思悔改,在前期所判刑罚尚未执行期间又多次、向多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故市中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被告人安某某已被送监执行。本案有力震慑了屡教不改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天水中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被告人被收监执行,维护了法律尊严,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为妄图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甚至伺机再犯的罪犯敲响了警钟。。

    案例2.马某1、马某2贩卖、运输毒品、马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1与马某2系夫妻,被告人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马某2,并电话联系马某2求购海洛因100克、冰毒30克,二人商定了交易方式。双方在天水市秦州区南大桥信用社附近交易时被抓获,当场从马某1驾驶的汽车上查获冰毒29.890克、海洛因100.341克,并缴获毒资65000元。

    裁判结果: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1、马某2共同从临夏广河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至天水后向马某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某系吸毒人员,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达到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马某1、马某2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马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2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马某1也刻意袒护妻子妄图帮其脱罪,法院根据购毒者的供述、通话记录等综合全案证据,在被告人马某2“零口供”情形下,认定其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网恢恢,只要实施了毒品犯罪,就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夫妻涉毒双双落入法网就是适例。法院郑重提醒:莫存侥幸心理,远离毒品,利人利已。

案例3.何某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某驾车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镇出发前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购买毒品,驾车返程途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镇韩川村路段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8.3188克。

    裁判结果: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何某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典型案例。毒品从源头流入社会,涉及制造、贩卖、运输等多个关键环节。要禁绝毒品犯罪,就必须全面打击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依法从严惩处对促进毒品流通起实质性作用的重点人员,有效切断毒品流通渠道。本案中,何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对完成涉案毒品交易、促成涉案毒品流入社会起到实质性关键作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