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天水药业有限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来到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将一面“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案,拯救危困企业匡扶正义”的锦旗赠与行政庭,以表达对法院依法秉公办案的感激之情。该案还得从2018年说起。
原告甘肃天水药业有限公司原为国有企业,199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2018年2月经股东大会作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原告申请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18年3月1日,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告公司内部部分职工反对变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限期办理原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在没有股东对此次会议形成的决议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否认决议效力,以部分职工有异议,不是全体职工的一致意愿为由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被告告知原告补交材料,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因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上诉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依法公开公正行使审判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天水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编:730900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