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毕某占道经营行政处罚一案,法院依法受理。
王某、毕某分别经营果蔬超市、餐厅,均取得营业执照,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招徕更多顾客,他们长期占道经营,在店外摆摊设点,不仅阻碍了行人正常通行,也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对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多次向被执行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理睬,仍然我行我素。执法局依据以上《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劝改无果的情况下,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执法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3000元,加处滞纳金3000元。在法院审查期间,摄于法律的威严,二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执法局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守法经营,不得随意占道摆摊设点,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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