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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三轮车投保交强险,快递公司无权追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高建智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10/18 18:02: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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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快递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被告李某系原告公司雇员。201611月,李某在工作时间驾驶原告公司的三轮电动快递车,在兰州市某处将案外人何某撞倒致伤,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李某用电动三轮快递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报警。被告李某支付了何某的全部检查费用。后何某住医院,治疗费均已报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20177月,何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原告公司及被告李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等,后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何某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共计35021.784元,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强制执行,快递公司向何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款35021.78元。因快递公司向李某追偿未果,故向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李某担何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35322.78元。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快递公司应当为其雇员在工作时间驾驶的三轮电动快递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因快递公司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之内的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的部分提出追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但伤残鉴定费中应当由快递公司及李某承担的3200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鉴于被告李某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伤残鉴定费追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李某向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伤残鉴定费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