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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来源:天水中院审监庭 作者:卜航航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11/5 13:00: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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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我市就发生了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法被裁定撤销缓刑的案件。

罪犯刘某,2017年10月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吊销了该犯驾驶证,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该犯没有吸取教训,不思悔改,再次无证驾驶未按期检验、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天水市司法局书面建议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刑事判决中对刘某宣告缓刑执行的部分,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是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作出的首例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社区监管规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法官提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悔过自新,矫正陋习,绝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