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妄想不劳而获,刻意瞒报长辈的死亡时间领取养老金,最终触犯刑法被判刑。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审结这样一起诈骗案件,对被告人马某某处以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林某某生前一直由其女儿林林(化名)夫妻照顾,其养老保险金银行卡也由林林夫妻保管。在林某某去世后,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但林林夫妻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林某某所在单位林某某的死亡消息,导致林某某的养老保险金未及时停发。期间,林林与被告人马某某冒领林某某的养老保险金22035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在林某某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通知林林,要求其向原属单位提供其母林某某的死亡证明时,林林委托其丈夫即被告人马某某办理。而被告人马某某以找不见林某某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为由,擅自伪造了林某某死亡、火化时间的证明交给林某某生前所在单位。之后,天水市社保中心发放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抚恤费9963元,又补发林某某的养老金65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天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回32655.60元,并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
麦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岳母生前共同生活,其岳母去世后作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理应向其岳母生前单位报告,但其不但以不作为的方式向其岳母所属单位隐瞒真相,反而伪造了虚构死亡时间、火化时间的证明材料,数额较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社保机构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又系初犯,并自愿缴纳罚金,法院结合司法机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对其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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