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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刀捅人致重伤,男子获刑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王雪宁 责任编辑:麦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23 9:54: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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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冀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由冀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2604.91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冀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在河北省某县被告人老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产生矛盾,被害人离开被告人返回天水市麦积区。为此,被告人冀某某欲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回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开销未果,遂一直对被害人怀恨在心。2020年6月份,被告人冀某某事先准备刀具欲报复周某某,遂于2020年端午节前几日从河北省邢台市独自驾驶摩托车来到天水市麦积区,住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宾馆,并在麦积区某镇附近寻找周某某伺机报复。2020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冀某某在麦积区某镇街上发现并跟踪周某某,在周某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告人冀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其至麦积区某小学后门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朝周某某左侧后背部捅一刀致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右膝皮肤挫伤、右肘皮肤挫伤属轻微伤;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开放性左侧胸背部损伤、左侧血胸均属轻伤二级;开放性胃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开放性脾破裂及左肾裂伤,须手术治疗均属重伤二级;开放性左侧膈肌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及经济纠纷,蓄意报复被害人,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物质损失,对被告人冀明辉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依据法律规定,由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按我院核对的数额为准,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作出如上判决。

故意伤害类案件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常见暴力性犯罪类型之一,不仅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