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案情为2019年5月22日9时30分许,被害人苏某某在秦州区某职业技术学院门口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后未取走银行卡。被告人周某某到该行办理业务时,发现了ATM机中苏某某遗忘的银行卡,且屏面显示该卡处于已输入密码的可操作状态,便乘机窃取该银行卡中的3000元后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归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侦查阶段,被告人周某某向失主苏某某退还赃款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ATM机上他人遗忘且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遇到有失主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器时,千万不可有侥幸心理,如利用此机会将卡中钱财取出据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就触犯了盗窃罪。遇到此种情形,正确做法是尽快告知银行或者拨打110报警,由银行工作人员处理或者警察处理。作为一个有公德心的公民也不能视若罔闻、一走了之,和谐社会、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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