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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快速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吴志国 责任编辑:麦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2/25 16:41: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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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麦积区法院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快速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小型客车沿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行驶时,与同方向裴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裴某及二轮摩托车上人员受伤。2020年10月11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3.92mg/100ml。2020年10月30日,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麦积区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告人陈某具有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其优势在于调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有助于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判决结果,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法院办理取保候审到该案宣判,只用了短短六天时间,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提供了高效的司法公正,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