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手机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麦积区一马路夜市扒窃手机一部,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中心认证,被窃手机价值2864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曾于2017年2月在麦积区二马路扒窃手机一部,这是李某第二次因扒窃手机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盗窃行为要成立盗窃罪时须符合盗窃数额或盗窃次数的要求,但扒窃因其对被害人存在潜在人身危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扒窃行为的容忍程度更低,对扒窃数额和扒窃次数均没有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扒窃行为”有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因此在公共场所盗窃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的行为属于扒窃,不论财物价值几何,将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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