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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毁古墓葬 触犯国法要领刑

来源:中院刑一庭 作者:李弘燕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1/3/29 10:32: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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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天庄高速施工过程中挖出古墓葬未及时上报并擅自损毁案进行一审宣判,涉案三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均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天庄高速九标段二工区养护工区对面的工地上施工时挖出一座绘制有壁画及题记的古墓,并不慎将部分古墓破坏,其暂停施工并将该情况汇报给施工现场负责人被告人任某某,任某某又电话汇报给二工区养护工区的项目部负责人兼技术员被告人李某某,期间任某某指示张某某将墓底清理,张某某用挖掘机从墓底挖出部分青砖和土。后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到达古墓现场进行查看后,逐层给被告人张某某下达了继续施工的指令,张某某在接到指令后用挖掘机将发现的古墓损毁后全部装到现场的渣土车上,由渣土车拉到养护工区倾倒后进行填方。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该古墓葬的时代为唐代晚期,为新发现的墓葬及壁画,虽尚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属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麦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致使名胜古迹灭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天水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文化资源丰富,这些文物资源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沉淀、社会变迁的见证,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还对带动地区旅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发生不仅警示相关部门在文物保护问题上要拿出更大的力度,也告诫相关建设者切莫为了追求施工速度漠视文物保护,同时教育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保护历史文物的自觉,增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意识,为宝贵的文物资源世代葆有、永续传承做出应有贡献。